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已经淮安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与淮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已作相应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7月5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地下管线是保障经济社会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近年来,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快速推进,淮安市地下管线的数量和规模越来越大,构成状况也越来越复杂,由此给地下管线的正常运行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淮安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十分必要。该条例明确了地下管线的管理范围、管理原则和地下管线的建设、维护以及信息管理,规定了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综合规划以及涉及规划许可等规划管理内容,对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提出了明确要求,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也明确了具体职责,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从淮安市的实际出发,体现了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议。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