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公用设施(道路及附属设施、桥梁、隧道、场站、枢纽、航道及水上交通公用设施等,下同)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和标准,拟订相关的地方性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口协调上级公路主管部门。
2.承担全市交通公用设施产权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全市交通公用设施的接收、接管、会计核算、产权登记、档案和信息管理工作。
3.负责统筹全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承担保障交通公用设施正常运营责任。负责编制全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养护项目招投标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各交通运输局的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状况的检查和考核;负责组织开展交通公用设施状况调查、汇总、统计、分析、评估,依法组织开展全市“危路、危桥、危坡”安全隐患整治;负责道路养护等级认定;参与拟订交通建设发展政策。
4.负责制定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设计标准和技术指引;负责统筹全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规划、设计、管理和养护,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全市现有道路新增、变更、调整、改造、翻新交通管理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会同交通综治处编制全市公交专用道年度设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组织配建公交场站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统筹全市现有道路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工作;负责拟订道路绿化、照明设施技术标准的交通安全规范。
5.负责组织开展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项期和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养护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及项目结算、决算的监督检查;参与新建、改建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和项目资料验收。
6.负责全市收费道路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收费道路的收费协调、审查、监管、报批等工作,包括组织收费公路业主招标、收费公路立项审核报批、收费站设置审核报批、收费标准审核报批、收费运营管理期的监管、收费问题协调处理及统计等。
7.负责组织对各交通运输局交通基层管理单元工作的考核。
8.负责统筹推进交通枢纽、场站内充电设施建设;负责组织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养护的科研创新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9.参与交通公用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和年度交通固定资产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
10.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监管、应急维稳等工作。
11.负责牵头制定本板块业务规范、业务标准、工作分工和工作规则。
1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