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政府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一个部门不超过一个专项”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交通运输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府办〔2018〕16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财科〔2018〕134号)文件精神,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对原有4个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了清理整合,并以此为基础起草形成《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出台了《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依据。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是指为了支持深圳市交通运输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深圳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管理执行,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分工进行了明确。
2、确定了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现代物流业、民航业、港航业和绿色交通建设等四个领域。具体资金资助政策(如政策依据、扶持对象、支持方式、资助标准、政策有效期等)将在相关领域实施细则中另行制订。
3、对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4、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管理、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