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17年8月15日实施以来,“强监管”效果显注。3年多来,全市共累计认定不良行为 373 单(2017年21单、2018年76单、2019年166单、2020年110单),其中,严重等级有4 单。被认定为严重等级不良行为的4家企业,已依规拒绝其1年内参加我市政府投资的水务建设市场招投标活动。
我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认定结果已广泛应用于日常监管、检查评比及招投标等方面,对促进水务建设市场良性发展,规范水务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起到积极作用,为水污染治理工作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保障。但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原《办法》已逐渐显露出一些不足之处,亟待修订完善。主要体现为:(一)投资主体和建管模式多元化对监管工作提出新要求;(二)新时期新政策对社会诚信建设提出新要求;(三)个别条款及认定标准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求。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的监管,结合原《办法》实施三年多的实际情况,急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国务院关于构建诚信社会的政策精神为指引,践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择优、创优、严管、重罚”,在深入调研、总结原《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水务建设实际,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准确、及时”原则,开展修订工作。
原《办法》的修订,主要包括正文条款内容修订和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内容修订两大部分。
修订后的《办法》(修订版,报审稿),正文条款内容仍为六章、二十九条。其中,新增条款1条、主要调整条款4条、部分文字表述或内容作适当完善条款22条、内容未作修改条款2条。认定标准为402条,比原《办法》认定标准206条增加了196条。
修订后的《办法》(修订版,报审稿),更加突显了“水利行业强监管”和“严管、重罚”新要求。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正文部分主要修订情况
(1)新增条款1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务建设市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区水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的工程(含信息化工程,以下同)建设项目和水务设施运行维护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或委托)的企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委托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水务设施运行维护项目;
(二)市、区水务主管部门依规受理开工备案或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