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建设人居环境优美的生态城市
1、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附属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高尔夫球场绿地以及旅游绿地等,核心是合理布局各类公共绿地,为市民提供各类游憩康乐设施和场所。
2.加快各类公园的建设,充分考虑社会弱势群体的实际需求,在满足绿地生态系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保证城市绿地资源和岸线资源最大限度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园
1.城市公园建设在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有关规定同时,应充分考虑城市生物多样性建设要求,应考虑群众性体育设施建设,如跑步径、全民健身设施等,缓解深圳市文体设施空间紧张的压力。
2.特区内各区新建公园情况如下:
(1)罗湖区: 新建围岭公园、大头岭公园、黄贝岭运动公园、仙桐体育公园。
(2)福田区:新建梅林运动公园、农科生态公园、香密湖公园、竹子林公园、新洲河公园、自然公园、市民公园、荔湾公园。
(3)南山区:新建世纪公园、赤湾山公园、荔林公园、科技公园、科幻公园、石鼓山公园、西丽公园、留仙洞公园、大学城生态公园、桃源公园、龙珠公园、大沙河公园、安托山公园、红树湾公园、深圳湾海滨休闲带公园、望海公园、月亮湾公园。
(4)盐田区:新建盐田文体公园、背仔角海滨公园、山海公园。
3.结合全面推进城市化要求,特区外规划新建城市公园108个,其中宝安区58个、龙岗区50个,通过大幅增加特区外公共绿地的建设投入,实现特区外城市建设水平和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第二十四条 社区公园
1.社区公园是指为市民提供户外休憩、娱乐、运动、观赏等活动空间、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以上的开放式绿地,满足市民日常的居住、购物和休闲的需求。
2.社区公园分为居住区类、商业办公区类及街旁绿地类等三大类,服务半径设为500-1000米。
(1)居住区类社区公园以儿童、老人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供儿童利用的游戏广场区和一定规模的休息区,并和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结合,增设必要的群众性体育设施功能。
(2)商业办公区类社区公园功能设置应考虑满足于购物人群和流动人群的休憩需求,园林设计应醒目易识别、方便到达、遮阳,并提供相应的休息设施。
(3)街旁绿地类社区公园绿地宽度应大于8米、长度大于500米,绿化建设应考虑乔木、灌木、草坪相结合。
3.积极推进社区公园建设。
(1)尽量保留各种建成区内部的各种现状非建设用地如荔枝林、街头零星空地,并按合理的服务半径改造为社区公园。
(2)树立"规划建绿"的理念,城市各类旧村、旧区和工业区改造,应优先满足社区公园的建设要求,并将需要落实社区公园的未改造地区划为绿区,今后这些地区一旦改造,必须落实相应社区公园数量和面积。
(3)各类城市公共空间宜充分绿化,建设社区公园。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绿地
生产绿地不应低于城市建设总用地的2%,同时结合深圳市的具体情况,大力发展和开辟市郊苗木供应基地,采取市内外结合、政府和市场培育相结合的方式,为市区绿地储苗。市属苗圃应以大苗、大树为主的原则,苗圃、花圃、草圃可在特区外建设。
第二十六条 防护绿地
1.沿海红树林防护林带:规划低潮位以上的淤泥质海岸,广泛种植红树林,形成滨海防护林带,使之成为全国滨海防护林体系中的一部分。
2.卫生防护林带: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设卫生防护林带,宽度不得少于50米;铁路两旁防护林带,宽度不得少于30米;城市垃圾填埋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向,应建设300-800米宽的卫生防护林带。
第二十七条 附属绿地
1.应严格遵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各项规定,落实相应的绿化建设指标。
2.住宅区(小区、组团)地面停车场应使用植草砖进行绿化,该部分区域不能作为小区绿地计入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