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十九、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六条中的“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修改为“市住房建设部门”。
(二)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的“房地产转移登记”修改为“不动产转移登记”,“房地产权利证书”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初始登记”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首次登记”。
(四)将第十五条中的“房地产登记机关”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
(五)将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中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
(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预售房地产的买卖合同向主管部门备案。”
(七)将第五十三条中的“房地产产权”修改为“不动产产权”。
(八)删去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