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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修改的决定

2022/07/16141 作者:佚名
导读:(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十九、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六条中的“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修改为“市住房建设部门”。 (二)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的“房地产转移登记”修改为“不动产转

(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十九、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六条中的“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修改为“市住房建设部门”。

(二)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的“房地产转移登记”修改为“不动产转移登记”,“房地产权利证书”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初始登记”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首次登记”。

(四)将第十五条中的“房地产登记机关”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

(五)将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中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

(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预售房地产的买卖合同向主管部门备案。”

(七)将第五十三条中的“房地产产权”修改为“不动产产权”。

(八)删去第六十四条。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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