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由原区建设委员会承担的经济适用房管理等住房保障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家、市、区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房地产业管理和调控,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主要职责
(一)
(二)负责房屋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房籍调查和动态监测;负责房屋确权和登记资料的汇总移交管理工作。依法负责房籍测绘管理。
(三)承担房地产区域调控和管理责任。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区域调控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四)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拟定房屋产权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查处房地产领域违法行为。负责房产中介服务行业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五)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拟订经济适用房管理等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区情的住房政革政策,指导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提出住房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指导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
(七)主管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八)负责房屋专项维修基金、住房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