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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第六章

2022/07/16108 作者:佚名
导读:附则 第四十六 条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6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同时废止。

附则

第四十六 条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6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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