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以下统称市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期,于次年一季度对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市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市政府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结合生态退耕、灾毁耕地、异地调剂补充耕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和省级统筹等情况,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考核部门下达,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
第六条 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专项调查提供的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等,作为考核依据。
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以及标准农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管监测,每年向市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考核部门依据全市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取抽样调查与卫星遥感监测相结合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以及标准农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主要检查各地上一年度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标准农田占补(置换)、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情况。
第九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价,采用评分制。市考核部门依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法规、国家规定的有关评价内容指标标准,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每年制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考核等次
第十条 考核结果根据得分(100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前3位且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得分80分以上的为良好,60分以上、不足80分的为合格,不足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低于省、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
(二)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低于省、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
(三)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农田保有面积低于省、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
第十二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原则上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存在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行为,被国家、省、市督办,且整改不到位的;
(二)因耕地保护工作不力,引发重大群体事件的;
(三)未对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所有乡镇(街道)开展考核的。
(四)未完成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县(市、区)、功能区,可按有关规定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褒扬激励,在向省申请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省级造地改田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
第十四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功能区,以及考核中发现在耕地数量质量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标准农田占补(置换)、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督促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属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五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对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主要责任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对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不得篡改、伪造相关数据和情况,一经查实,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各地要根据本考核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