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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六章 经费管理

2022/07/16198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来源分为补助性经费、自筹性经费和其他科研经费,以自筹为主。 第二十五条 市局根据财政预算和年度科研工作安排,视情设立科研项目专项经费,提出科研项目专项经费补助方案,经局领导审定后下达。 第二十六条 对下达的科研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照要求严格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需按照具体项目分别设立明细科目,实行项目经费封闭独立核算,确保项目经费足额到位。验收时,必须详细报告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来源分为补助性经费、自筹性经费和其他科研经费,以自筹为主。

第二十五条 市局根据财政预算和年度科研工作安排,视情设立科研项目专项经费,提出科研项目专项经费补助方案,经局领导审定后下达。

第二十六条 对下达的科研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照要求严格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需按照具体项目分别设立明细科目,实行项目经费封闭独立核算,确保项目经费足额到位。验收时,必须详细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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