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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煤尘防治规定(试行)第六章 附 则

2022/07/16180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劳动部共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第四十三条 交通部原“港口煤尘防治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劳动部共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第四十三条 交通部原“港口煤尘防治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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