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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五章 附则

2022/07/169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条 本细则实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房出售后未建立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的标准低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建立或追补维修基金。具体办法和措施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建立、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实

第三十条 本细则实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房出售后未建立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的标准低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建立或追补维修基金。具体办法和措施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建立、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有关维修基金的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应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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