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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07/1681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土地问题是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问题,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影响。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土地承包体制,将党的农村土地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党的十七届三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土地问题是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问题,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影响。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土地承包体制,将党的农村土地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长久不变,并明确提出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要求严格保护耕地,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分类管理农村土地。

2000年国家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到2006年正式废除农业税,附着在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上的税费负担彻底解除,国家还出台了农业补贴等惠农政策,农民群众要求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愿望非常强烈。从我省情况看,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后,虽然大部分土地已确权到户,但仍有一些遗留问题未解决,还有少数村组未完成二轮延包,部分农户未领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随着城镇化、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稀缺,人地矛盾凸显,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已经成为影响我省农村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此外,《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相继出台,为完善《条例草案》提供了依据。近年来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多次以建议和提案的形式要求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就农村土地承包问题进行地方立法。

因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制定《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出现的矛盾,是非常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

省农业厅早在2003年就开始组织专班起草《条例草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先后6次到省内外进行了专题调研,对草案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先后15次易稿。在多次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农民群众的意见,省农业厅于2010年8月完成了送审稿,报请省政府审议。2011年4月,省政府法制办在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和修改。《条例草案》于2012年5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确立农村土地承包权益、调解和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最重要的依据。农村土地的发包、承包、流转、补偿、继承及其他与土地相关联的利益分配等,都必须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来确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这一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二轮延包中开展确权确地工作所取得的经验,借鉴山东、安徽等省地方立法的有关规定,《条例草案》第七条对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作了规定。

(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二轮延包以来,我省一些地区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侵害农民合法的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有的地方随意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有的地方以招商引资、土地开发为由,强制流转农户承包地;有的地方侵占、截留、扣缴、挪用承包方流转收益或征地补偿费;有的地方用村规民约、少数服从多数为由侵犯部分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地方妇女出嫁或离婚丧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为切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九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同时,考虑因村集体兴办公益事业占用农户承包地,或因土地整理、迁村腾地等原因改变原有承包地的,或因在外打工经商二轮延包时应该承包土地而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条例草案》在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对承包地调整的条件、范围和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动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趋势。当前我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有的地方采取行政命令搞土地集并,越俎代庖流转农户承包地;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手续不全、信息不畅、管理和服务不到位的现象比较普遍,致使我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较慢、效率较低,并易引发土地承包纠纷。据统计,2011年我省土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13.6%,比全国同期平均水平低了4.2个百分点;2011年全省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发的纠纷共5404起,占土地承包纠纷总数的37%;全省因农户自己不耕种又没有进行流转而形成的常年撂荒面积为40万亩、季节性撂荒178万亩。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我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引导农民集中连片流转承包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条例草案》第四十条至四十八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近几年,我省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上升趋势。2011年全省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1.4万起;省信访局接待的农民来信来访中绝大部分是土地纠纷问题,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化解这一类矛盾纠纷刻不容缓。为最大限度地化解农村土地纠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必须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为此,《条例草案》在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中作了相关规定。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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