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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暂行)简介

2022/07/1615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我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级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我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级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以下简称水利部《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6〕25号),结合我省水电行业管理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已投入运行、单站装机为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的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

第三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主要包括标准化等级与管理、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自评、评审申请、外部评审、审核、审定、公示公告及颁证等环节。

第四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行分级管理。其中申请等级为一级的农村水电站,由县(市)、市(州)、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水利部组织评审,具体评级工作按水利部《办法》执行。申请等级为二级的农村水电站逐级上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申请等级为三级的农村水电站逐级上报至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第五条 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安全投入,规范运行管理,加强教育培训,确保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达标。

第六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项目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13类。

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等3类评审项目中设置否决项。

第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市场竞争能力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标准化等级与管理

第八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依据《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暂行)》(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见附件1)进行评分,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其中,实得分为评分项目实际得分之和,应得分为对应评分项目的标准分值之和。

第九条 依据评审得分,我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中二、三级分级标准如下:

二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5分;

三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65分;

评审得分小于65分或存在否决项的,为不达标。

第十条 省水利厅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我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由省水利厅农电管理处承担。

第十一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每年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评,并针对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评和整改结果作为申报依据。

第三章 单位自评

第十三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合法有效;

(二)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大坝按规定注册登记;

(三)参照《农村水电站技术管理规程》(SL529-2011)实施技术管理;

(四)评审前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或发生事故后已按“四不放过”原则完成处理,未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五)近3年内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四条 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自评小组,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农村水电站技术管理规程》,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并形成自评报告。

第十五条 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自评小组需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组长应由单位领导担任,自评人员应具有与本单位生产规模及生产实际相适应的专业结构和评审能力,也可聘请外部专家担任。

自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评打分表(作为附件)、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完成情况和自主评定结果等。

第四章 评审申请

第十六条 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和整改后认为已符合要求的,登录湖北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申报等级,逐级经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至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并提交《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及《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2)。

第十七条 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步审查。主要审查:

(一)农村水电站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合格的农村水电站,通知申请单位委托评审机构开展外部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或说明有关情况,逾期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放弃申请;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同一单位再次提出申请时间间隔应不少于半年。

第五章 外部评审

第十八条 申请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农村水电站经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应及时委托经省水利厅认定或备案的符合相应等级要求的评审机构进行外部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应根据农村水电站实际,选派评审人员开展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人员不少于5人(一般不超过7人),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可指定1名评审专家担任评审组长。评审机构、专家与被评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评审机构现场工作程序:

(一)评审组召开会议,明确评审目的、依据、范围、程序、方法和分工等内容;

(二)听取申请单位汇报,了解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对照评审标准,现场查证查看,形成评审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召开总结会议,通报评审工作情况和推荐性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评审机构接受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委托后应按照《评审标准》对农村水电站进行现场评审打分,并在现场评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4)。

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评审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评审情况、得分情况、评审打分表(作为附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推荐性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等。

第二十二条 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可申请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责成原评审机构重新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所需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具体标准由委托单位与评审机构双方协定。

第六章 审核、审定和公示公告及颁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农村水电站通过评审机构评审后,报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审定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评审机构和现场评审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二)评审程序和现场评审是否符合规范;

(三)评审报告是否客观、公正、真实、完整;

(四)自评及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五)是否存在否决项;

(六)审定级别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对评审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审定通过的二、三级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结果,在湖北省水利厅网站和湖北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信息管理系统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水利厅公告、颁发证书、牌匾(证书、牌匾式样见本细则附件5、6),并报水利部备案;在公示期有异议的,由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获证单位每年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行自评,形成书面报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抽查。

第二十八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满一年以后,方可申请晋级。

第七章 评审机构、评审专家等要求

第二十九条 二级评审机构应为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者登记(备案)的设计、科研、监理单位,大中专院校或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从事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5年以上;

(四)有7名以上符合条件的评审专家(其中水工、金结、机电专业均不少于2名);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控制体系,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三级评审机构应为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者登记(备案)的设计、科研、监理单位,大中专院校或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从事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

(四)有5名以上符合条件的评审专家(其中水工、金结、机电专业均不少于1名);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控制体系,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十一条 我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的评审机构由省水利厅认定、登记并在湖北省水利厅网站和湖北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上公布,报水利部备案。经认定的评审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从事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评审专家应参加水利部或者省水利厅组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培训且考试合格,取得评审机构颁发的聘书,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评审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工程技术类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二)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评价师资格;

(三)具有5年以上水电领域相关专业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确认后推荐。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从业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二)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公正开展工作,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三)严格遵守保密承诺,不得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四)在评审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五)仅可在一家评审机构从事评审工作。

第八章 整 改

第三十四条 经评审不达标的农村水电站,必须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评审。

第三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农村水电站,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险情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严重事件。

第三十六条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农村水电站,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按被降低前的达标级别评审。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农村水电站为不达标,按照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在运行有效期内,发生如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或安全事故的,应对重要设备设施进行检测,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处理,在恢复发电后半年内提出复评申报。

第三十八条 评审机构应对评审结果负责。评审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其评审资格,不得再从事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或商业秘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水利厅核实后通知相关评审机构予以解聘,5年内不得从事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隐瞒与被评审单位利害关系,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或商业秘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九章 其 他

第四十条 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多座农村水电站运行管理的,可以合并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其生产设备设施和作业安全部分分值按容量与得分的加权平均值确定。有一座农村水电站存在否决项的,该单位不得评为达标。

第四十一条 对申报二级经评审未达标,但达到三级标准的农村水电站,省水利厅可认定其为三级。二级评审机构可参与三级评审。

第四十二条 从2016年12月31日起,对已经投入运行一年以上,未达标的农村水电站,将报请有关单位吊销发电业务许可证、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有效期为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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