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7年2月9日,王晓东省长签署省人民政府第393号令予以公布,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加强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的又一项重大举措,是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法律武器。该《办法》有五大亮点,主要表现为妥善处理了“五大关系”:
妥善处理了中央事权与地方立法的关系
开展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和地方的共同责任。从国家层面来讲,《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就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作出了规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也明确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由国家安全部、地方国家安全机关实施。从地方层面来讲,一些省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也专门作出规定,对《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具体化,有力确保了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办法》的出台,妥善处理了中央事权与地方立法的关系,是对《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在我省贯彻实施的有益补充。
妥善处理了行政许可与优化投资环境的关系
世界许多国家出于维护自身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重大事项和活动,均建立了较为完备、严密的国家安全审查监管制度。《办法》中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开展审批,是国家安全审查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其目的不是限制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放慢对外开放的步伐,而是要进一步明晰投资规则,推动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加强对合法投资者的保护。反观近年来,国内部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未经国家安全机关许可,因选址不当等原因导致项目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的隐患,致使项目停建改建等被动情况时有发生,给政府信誉和投资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
妥善处理了依法行使职权与尊重保障人权的关系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的职责,以达到防范、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必然要赋予其必要的职权。依法行使职权与尊重保障人权两者并不冲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本质上是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民群众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的。为充分贯彻宪法尊重保障人权的原则,《办法》对开展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作出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方面明确专门机关职权的边界,在程序上提出规范化要求,将职权行使严格地限制在法律框架内,防止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造成对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非法侵犯。另一方面,明确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利,并规定相应的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确保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得到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妥善处理了积极防御与科学防范的关系
积极防御是《反间谍法》规定的反间谍工作基本原则。积极防御要求我们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各种敌情动向,有效防范任何国家、任何政治势力对我进行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办法》立足于科学防范,突出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的特点,围绕预防思路、措施、方法的科学化,要求专门机关通过技术防范、物理防范、管理防范等措施,主动作为,靠前防范,严防重大窃泄密事件的发生,确保党和国家核心秘密安全,这是积极防御原则在《办法》中的具体体现。
妥善处理了专门机关与齐抓共管的关系
《国家安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贯彻实施《办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的主管机关,使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更加突出清晰。同时,为增强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规定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其他机关,应当在人民政府的统筹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好贯彻实施《办法》的主体责任。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公民和组织在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中应尽的义务,努力凸显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只有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才能编织反间防谍的天罗地网,才能构筑起维护国家安全的钢铁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