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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2022/07/1648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实施房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需的工作经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标准,列入征收成本。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对房屋征收涉及的用地和规划论证、测绘、评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务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有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公开专业机构的有关信息。

第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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