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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在建中小水电工程防汛管理暂行规定简介

2022/07/1611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在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度汛安全,维护水电工程范围内和项目影响区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结合我省水电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建水电工程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了规划、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手续,按国家规定进行了招标,完成前期施工准备(三通一平)工作,已经履行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并正在施工建设的工

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在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度汛安全,维护水电工程范围内和项目影响区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结合我省水电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建水电工程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了规划、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手续,按国家规定进行了招标,完成前期施工准备(三通一平)工作,已经履行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并正在施工建设的工程。

第三条在建水电工程必须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项目核准过程中,尚缺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防洪规划同意书的,必须补办。

未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水电工程,应停止施工,补办报批手续。在项目未经批准前,其防汛工作及责任,由同意开工的单位和项目法人负责。

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各级人民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在建水电工程的防洪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防汛工作。

第五条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建水电工程防汛抗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其下属的水电管理部门为具体办事机构。

第六条在建水电工程的防洪安全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要成立以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的现场主要负责人为防汛领导小组成员,且均为本单位的防汛第一责任人。

在建工程项目法人代表防汛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防汛预案和特大洪水抢险预案,组建工程防汛指挥系统和防汛抢险队伍,落实工程安全度汛措施,购置和管理防汛物资器材及通讯、水雨情测报系统,筹措专项资金等,做到及早安排,周密部署,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项目业主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及防汛指挥部门对在建水电工程的监管,并积极配合做好防汛检查工作。

第七条在建水电工程项目法人[FS:PAGE]应结合工程实际,组织、协调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等各有关方面,在项目设计单位编制的当年工程度汛方案的基础上,编制详细的施工期防汛预案,建立汛情预警、信息传输和反馈、防汛措施计划、设备物资储备等方面的应急机制。

在建工程防汛预案必须符合所在河流的防洪规划。

第八条防汛预案应履行审批手续。本省境内汉江、清江上的在建水电工程和防洪影响跨市(州、林区)的水电工程的防汛预案,由省水利厅水电管理部门进行技术方案审定,报省防汛部门审批。防洪影响跨县(市、区)的水电工程防汛预案由市、州防汛部门审批,报省防汛部门备案。防汛影响在县内的水电工程防汛预案由县防汛部门审批,报市(州)、省防汛部门备案。

项目业主必须在每年3月1日前向当地防汛部门上报工程防汛预案,审批部门应于3月底以前下达批复。上级防汛部门审批前,下级防汛部门必须上报初审意见。在建水电工程防汛预案一经批准,项目业主及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项目辖区地方政府及所属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坚决执行。

第九条项目辖区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和防汛预案的要求和有关协议规定,加强防汛检查、督促、协调,依照防洪规划,落实项目影响区的应急抢险计划,确保受影响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对在建水电工程范围内的有碍行洪的居民住宅、林木、工程设施等,应依照《防洪法》的规定,由地方政府及防汛指挥部门组织搬迁和处理。对河流规划批复后,特别是工程开工建设后新出现的妨碍行洪的建筑,应坚决无条件地及时予以拆除。

第十条水电工程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进行竣工验收的仍为在建工程,必须按照防汛批准的度汛方案限制水库运行水位或空库运行。

第十一条防汛期间,要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在建水电工程的第一防汛责任人及其联系人必须坚守岗位,与防汛部门及工程防汛领导小组成员保持联系,及时通报水、雨、工情。

确定为省级重点的在建水电工程,项目法人要及时向省、市(州、林区)防汛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建设情况。对重大险情,必须立即进行排除,并迅速上报。如因瞒报、不报而造成损失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项目法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州、林区)要根据属地水电工程的分布范围和规模,确定工作重点,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度汛要求。

第十二条涉及前期工作、建设管理、投产运行等各个阶段的其它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和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我省水能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造成防汛责任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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