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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修改说明

2022/07/1673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草案三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三审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内容作了充实完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省直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对草案三审稿进行了修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草案三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三审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内容作了充实完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省直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对草案三审稿进行了修改,并将草案三审修改稿再次送全体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4月中旬,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调研组就三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赴外省开展了立法专题调研;下旬,组织专家开展了立法中评估。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三审修改稿再次进行了认真修改。5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保障城镇供水水质安全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保障城镇供水安全事关用户身体健康,应当进一步明确相应的保障机制。有的委员提出,供水单位应当完善水质检测设施,实行每天检测,并将检测资料及时报送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有的委员提出,用户有权掌握自来水的水质情况,应当建立第三方水质监测与每日发布监测信息的工作机制,建议可由卫生主管部门开展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建立供水单位自检、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监督、卫生主管部门监督监测、用户参与、社会监督的城镇供水水质安全保障机制,同时将有关内容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

二、关于用户权益的保护

有的委员提出,供水单位应当提高供水设施故障抢修效率,确保二十四小时内恢复正常供水;确实不能恢复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有的委员提出,供水单位应当建立经营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也有委员提出,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还有委员提出,用户可能因为某些客观原因未能及时交纳水费,供水单位在催交的同时,应当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相关条文中增加上述内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三、关于城镇公共供水的特许经营

有的委员提出,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供应是事关民生的公益性事业,在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经营城镇供水事业的同时,也应当进一步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有的委员提出,特许经营在实践中非常复杂,不宜对特许经营的期限作出统一规定,留待政府根据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三审稿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城镇公共供水应当由政府主导,可以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八条)

四、关于二次供水

有的委员提出,“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定是否合适。有的委员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不应当单独收费,建议列入供水单位经营成本。也有委员提出,对二次供水的管理体制可否只作原则规定。考虑到二次供水在实践中非常复杂、各地的情况也不尽一致,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建议将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一是删去“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定。二是对有关清洗消毒的规定予以细化,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清洗消毒储水设施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用户,并邀请用户代表现场监督;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应当建立档案,方便用户查询。三是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不作规定,留待各地根据各自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此外,考虑到“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定符合2015年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精神,建议不作修改为宜。(建议表决稿第六章)

五、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有的罚款幅度还可调整。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有的委员提出,对有的违法行为,如果及时改正,可以不再罚款。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律责任一章作如下修改:一是对危及取水泵站、净水厂安全以及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违法行为,调整罚款额度,进一步缩小自由裁量空间。二是对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的违法行为,如果能够按照规定恢复原状的,不再罚款。三是对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储水设施,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规定较重处罚。(建议表决稿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对草案三审稿的篇幅进行较大幅度地精简,文字作适当修改,条款顺序作适当调整,条文数由67条精简到57条。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5年8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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