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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2/07/16125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今年5月至6月,省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对《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本次执法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自查。第二阶段在听取省政府关于全省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的汇报后,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赴武汉、黄石、宜昌等地进行抽查。检查组听取了当地政府贯彻实施《条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今年5月至6月,省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对《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本次执法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自查。第二阶段在听取省政府关于全省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的汇报后,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赴武汉、黄石、宜昌等地进行抽查。检查组听取了当地政府贯彻实施《条例》情况汇报及部分省人大代表、基层监管人员的意见建议,实地考察了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有色公司等企业。

从检查情况看,《条例》颁布施行十年来,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真宣传贯彻,依法加强监管,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好转。截至今年上半年,全省连续11年实现事故数、死亡人数“双下降”,2015年全省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首次下降到2000人以内,比2006年下降64%。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每年安全事故伤亡人数的绝对量仍然较大,特别是当阳“8"para" label-module="para">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做法和成效(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依法治安的法治氛围。全省各级政府和部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楚天行和安全文化下乡等活动,通过组织文艺汇演、发放宣传册、提供法律咨询、记者采访等形式,面向基层宣传法律法规。实施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管理能力提升工程,省、市两级党校从2012年开始将安全生产法制讲座纳入教学课程。采取以会代训、专题培训、警示教育等方式,扎实推进企业负责人学法、守法。狠抓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每年培训18.8万人次。对矿山、化工、建筑、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农民工进行安全培训,每年培训20多万人次。

(二)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一是落实党委政府组织领导责任。制定《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将安全生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考核体系。二是落实部门依法监管责任。省政府调整了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分工,实现纵向由政府分级负责,横向由行业部门依法监管,安监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的监管体制,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初步理顺。三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颁布实施《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此外,还出台了《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首次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征信体系。

(三)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体系。围绕安全生产工作,我省先后出台了《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多部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等多部政府规范性文件。此外,《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已纳入省人大2016年立法计划,正在启动修订工作。在安全生产地方标准体系建设方面,我省制定出台了《湖北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规范》、《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能力评估标准》,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等地方性安全标准。全省基本形成了门类比较齐全、层次分明、亮点突出的安全生产地方法规政策体系。

(四)加强监管执法,依法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一是改进执法方式。全省安监系统实施执法检查“双随机、两公开”制度,事前公告执法对象,事后公开执法检查结果,既督促被执法企业抓好自查自改,又警示其他单位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管理。二是强化专项整治。我省先后在10个产煤重点县,20个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县(乡),10个危化品重点县,4个烟花爆竹重点县,大力开展专项治理。全省煤矿由“十一五时期”的839处减少到268处,非煤矿山由近6000处减少到2689处,近千家小化工厂实现关闭或转产,300多家安全距离不足的化工企业实现搬迁,53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部实现工厂化改造,45座无主尾矿库全部治理完成。三是强化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严格执行较大以上事故约谈、非法违法事故提级调查制度,以查处问责倒逼依法治安。“十二五”期间,全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共问责473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60人。

(五)加强改革创新,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近年来,我省在安全生产领域先后开展了一系列改革创新,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在全国率先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险过渡转换试点,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对保障安全投入、维护伤亡人员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宜昌市高危行业企业共缴纳安全责任保险费778万元。二是建设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数字化体系,实现安全监管企业全覆盖。目前,全省已有12.99万家企业入网运行,2015年共排查隐患297.82万条。三是建设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监管区域全覆盖。通过加强农村及城市社区的小微企业、个体门店安全监管,构建城乡一体、全域覆盖的安全生产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打通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

二、贯彻实施《条例》和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一是安全发展理念没有牢固树立。在检查中发现,少数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还没有做到真重视,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不到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重发展、轻安全;重速度、轻生命;重招商、轻监管”的现象。二是一些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较大。我省共有化工企业5000余家,每天有大量危化品运输车辆、船舶在省内行驶,安全隐患高。此外,我省缺乏安全防护设施的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较多,容易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城市管网、轨道交通、桥梁、隧道以及高层公寓、人员密集场所等方面还存在隐蔽致害因素。部分油气输送管道非法占压、安全距离不够等隐患整改难度大。三是经济下行压力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加大。部分行业如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行业经营困难、效益滑坡,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动力减弱,管理滑坡、投入减少、人员流失,安全保障能力有所下降,严重削弱安全生产基础。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不够。全社会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还不强。主要表现在,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管理者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认识模糊,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不能依法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部分从业人员一遇到安全生产事件,还是会下意识的找关系、走后门,想方设法遮掩问题,不能自觉主动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多数企业职工不懂、不会、不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不能有效监督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知还主要停留在对重特大事故的关注上,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

(三)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安全意识淡薄。基层普遍反映,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政府做的多,企业做得少,大企业做的多,小企业做的少。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有的甚至把安全与生产对立起来,麻痹侥幸心理突出,安全管理工作浮于表面。二是安全投入不足。有的企业在规划建设阶段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就存在先天不足,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以及防尘、降噪等必要投入方面欠账较多,有的企业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多数企业没有制定安全投入计划和相关台账。三是安全培训不到位。一些高危行业员工流动性强,技能素质偏低,缺乏相应的安全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加上企业的安全培训较少或流于形式,导致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突出。从近两年的事故情况分析,大部分是由于非法违法、违规违章作业造成的。

(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不顺。一是政府责任边界不清晰。基层普遍反映,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对于哪些是政府的责任,哪些是企业的责任,缺乏清晰的界定,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出了事都是政府的责任”的非法治思维,基层政府和监管人员承担了本应由企业承担的责任。二是部门间职责边界不清晰。

《安全生产法》虽对相关部门职责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实际工作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业监管、行业管理之间的职责仍然存在缺位、交叉和含混不清的问题,容易产生相互扯皮推诿的问题。三是缺乏科学的考核问责机制。当前安全生产整体上仍偏重于问责,正向激励不够。在问责依据上,没有完全按照被问责对象的工作职责、履行职责的条件等方面确定,使问责的科学性、合理性打折扣,没有真正做到失职追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队伍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五)基层监管执法能力不足。基层普遍反映,现有监管力量无法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处于监管一线的基层单位普遍存在人才匮乏、编制紧缺、设备落后的问题。在人员配置方面,全省安监系统人员编制1720个,每个县(市、区)平均12.3个,比全国平均少3.7个、比中部省份少4.2个。职业病综合监管职责调整到安监部门后,大多数县级安监机构无职业卫生监管专职工作人员;在装备方面,安全监管监测专用设备、现场调查取证与分析设备、办公设备等十分缺乏,部分县(市、区)安监局至今仍租房办公,许多县级安监部门无执法车辆。此外,乡镇及开发区安全管理力量薄弱,大部分地方乡镇安全监管处于无机构、无专人、无经费的状态,无法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各类开发区(园区)企业分布集中,经济规模占比大,但大多数开发区未设立安监机构,无专职安监人员。

(六)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滞后。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对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完善监管执法方式、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等条款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而我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正式实施十年,其关于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企业安全生产要求、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等规定已经滞后于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导致基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有法难依”的问题。为贯彻上位法精神,落实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最新要求,需要尽快对我省《条例》进行修订。

三、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几点建议(一)加强宣传培训,切实提高全社会依法治安的意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普及工作,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把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教育作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努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活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采取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在线教育等多种形式,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要将安全常识和医疗急救知识列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指导和督促各类学校开展应急逃生演练活动。要加强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安监部门要把安全培训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必查内容。各级主流媒体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每年安排一定的版面用于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公益宣传,及时曝光严重事故隐患。

(二)完善责任体系,努力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一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落实党政领导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调研、考核问责等制度措施。要建立与执法工作相对应的考核考评工作机制,坚持失职追责、尽职免责,激发和保护党员干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厘清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逐步消除监管盲区和漏洞,切实形成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晰、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三是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要按照法律规定,推动企业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和义务,加大安全投入,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责任体系,努力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要加快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应用,建立实施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公示、信用承诺和信用等级评定、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等制度,强化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坚决遏制特大事故的发生。一是加强重点行业的监管。要深刻吸取天津“8"para" label-module="para">

(四)加强基础建设,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一要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整合安全科技优势资源,加强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研发与应用。积极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发挥安全专家技术指导、咨询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二要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保障涉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开展所需经费。要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要求,尽快落实基层监管干部待遇,完善安全防护措施,改善监管工作条件,保障基本履职需要。三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调整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要切实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人员。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发安全监管活力。要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根据我省实际,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扩展到各重点行业领域,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功能,完善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机制。要积极发展安全生产第三方市场,培育专业化社会服务体系,发展壮大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安全专家、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力量,指导帮助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执法检查、事故查处,指导企业排查治理隐患。要发挥行业协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要推行同行业企业定期互查制度,加强同行业企业间横向交流,共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六)完善法规政策体系,为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一是全面修订《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要厘清责任边界,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范围,清晰界定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之间的工作分工,有效解决职能交叉和监管缺失的问题。要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和义务。要立足实际,对构成重大威胁的行业领域作出特别规定。要完善安全监管措施,细化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要强化法律责任追究,细化各类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及相应法律责任,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二是制订完善安全监管政策措施。各级政府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完善资金扶持政策,拓宽财政、国债、社会资金等多种融资渠道,加大对涉及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的改造力度。按照简政放权要求,研究制定行政许可取消、下放后安全监管政策措施,保证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积极研究制定地方性安全生产标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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