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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简介

2022/07/166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充分发挥水利规划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保障规划有效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利规划是指本省境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规划,包括发展规划、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水利规划管理,包括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充分发挥水利规划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保障规划有效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利规划是指本省境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规划,包括发展规划、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水利规划管理,包括规划的立项、编制、衔接、审批、公布、实施、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四条 水利规划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职责的重要手段,是水利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制定和安排水利建设计划、制定水资源管理制度与政策、规范各项水事活动的重要依据。水利规划要突出时效性和约束力,强化对水利建设和涉水事务社会管理的法规性作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水利规划管理工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 规划组织与协调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国家规定的水利规划体系基本框架下,组织制定本级负责管理的水利规划体系名录,按程序确定后作为规划编制工作的依据。

第七条 除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按国家规定执行外,本省其他江河、湖泊的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涉及跨行政区域的规划应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行政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八条 上级规划指导下级规划,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

水利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衔接,与相关行业规划相协调。

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所属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境内省级水利规划与国家有关流域规划、省际边界、跨市州水利规划以及省级相关行业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水利规划与上级水利规划及同级相关行业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下位规划不符合上位规划,或者影响行政区域边界水利关系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位规划提出调整修改意见或者重新规划要求,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执行。

第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中的规划计划部门负责对本级规划的归口管理,其他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有关规划的具体组织指导工作。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 水利规划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编制。

水利规划应当针对地区现状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水利的要求,研究提出规划目标、总体布局、对策措施及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水利规划一般分为前期研究、任务立项、工作大纲、规划编制、审查报批及规划实施等阶段。

第十三条 水利规划前期研究阶段,应当通过调查、分析,开展水利与经济社会发展适应程度、工情水情变化及其影响分析等专项前期研究,充分论证编制本规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十四条 在开展规划工作前,应当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编报规划任务书,提出规划缘由和背景依据,明确规划指导思想、原则与规划定位,提出规划范围、水平年、目标、任务、规划主要工作、主要成果、编制组织方式与完成时间等,并参照《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计算办法》估算编制工作经费。

规划任务书经规划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同意后,作为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和安排工作经费的依据。

对于上级和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时间上有特殊要求的,可由规划编制组织部门提出规划编制要求,会同规划归口管理部门先行安排规划编制工作,不另编报规划任务书。需在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的,经费额度在工作大纲评审时审定。

第十五条 水利规划编制承担单位应为政府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勘测、设计、咨询机构。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水利规划,可根据规划的不同性质或内容,采取委托或者招标等方式确定编制单位。

以委托方式选择编制单位的,承担单位应当依据经审定同意的水利规划任务书或规划编制组织部门提出的编制要求,编制工作大纲提交委托单位组织评审。评审通过的工作大纲作为水利规划编制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招标方式选择编制单位的,依据经批准的任务书编制规划招标文件,投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工作大纲(投标方案),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标后,由招标单位组织评审,评审通过的工作大纲作为水利规划编制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水利规划工作大纲应阐明规划背景与工作基础,细化规划任务与内容,明确技术路线、规划成果深度要求及成果形式、工作组织与分工、进度计划与质量保证措施。

第十七条 水利规划编制承担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和核实基础资料,注重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进行多个规划方案的比选和综合论证,加强技术把关和成果协调,保证规划深度、质量和工作进度。

水利规划涉及相关行业或者行政区域的,规划编制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与有关行业或者行政区域进行沟通协商;涉及规划布局等重大问题的,可以报请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第十八条 根据规划内容和重要程度,规划成果一般按阶段形成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各个阶段的水利规划成果组织专家咨询或者技术评审,并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和征询社会公众意见;规划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和组织技术评审的基础上,由规划编制承担单位修改形成规划送审稿。

第二十条 规划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规划工作经费年度预算,水利规划编制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证规划编制的经费需求。应执行《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计算办法》,严格控制经费核定标准。加强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的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严格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四章 规划审查与报批

第二十一条 发展规划,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重要专业规划以及依法需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水利规划,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向规划审批部门报送规划送审稿,并协助做好意见征询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规划审批部门征询意见和审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规划编制承担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修改形成规划报批稿,由规划审批部门批复。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上述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上述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涉及流域、区域规划及市际、县际水利关系以及流域水资源配置和水利工程布局的,批准前应当征求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具体落实流域、区域水利规划任务或者依法实施行业管理而组织编制的水利专业规划及专项规划,视重要程度不同,由上级或者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审定批准。

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编制的水利规划,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其要求进行汇总、审查或审批。

第二十三条 水利规划报批后,规划编制组织部门应及时将规划成果报送规划归口管理部门归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水利规划,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归档成果包括规划报告、相关图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过程、规划主要内容、衔接和协调情况、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及处理情况说明;

(二)上级相关规划成果、审查或咨询论证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订或进行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章 规划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防治水害等水工程建设,应当遵循已批准的水利规划。缺乏规划依据的水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列入水利建设计划。

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水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同意书制度。规划同意书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及有相应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事务的社会管理,加强对水利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水利规划中有关防洪减灾、水资源配置、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河道管理治导线、入河湖排污总量控制意见、河湖最小生态需水量等控制性指标,严格规范相关涉水行为。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评估制度,适时组织开展本级水利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工作,及时发现规划实施中的问题,提出规划调整或修订的意见,提高规划的实施效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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