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搬运装卸包括在车站、库场、工矿和其他场所内为道路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性装卸、搬运货物等作业。
运输服务包括为道路运输服务的货运代理、客运代办、客运联运、货物包装、仓储理货、货物配载、商品车运送、运输信息服务和运输职业培训,以及客货运站、营业性停车站点业务等。
第三十二条 凡从事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取得合法资格后,方可经营。
第三十三条 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所在地运管机构核准的作业范围进行作业;企事业单位自备搬运装卸组织,对外进行经营性服务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强装抢卸、野蛮装卸。
第三十四条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开办客货运站、停车站(场)。开办客货运站和停车站(场)应符合客、货运市场布局的总规划。并接受运管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进行其他道路运输职业培训,必须报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和考核,受训人员经考试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大型、特种货物搬运装卸作业的人员,以及从事一、二类车辆维修的人员,上岗前必须取得专业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