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与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定闭库治理责任书,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闭库治理职责。
第六条 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加强对闭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闭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的工作班子(工程指挥部),明确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 闭库治理责任单位应按照国家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进行工程招投标和监理单位招标,按规定程序确定施工、监理单位,依法依规依程序签订合同,委托其进行施工和监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其中施工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或相应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