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2022/07/16105 作者:佚名
导读: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二)未依法作出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 (三)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四)未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或者公布虚假大气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二)未依法作出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

(三)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四)未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或者公布虚假大气环境信息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船舶使用渣油、重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