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
四、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
“有关人民政府在做好征地补偿工作的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三)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其余部分的分配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四)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