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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质量管理

2022/07/1610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省规定的定额、标准为依据,根据当地市场供求情况和建设单位对工期、质量的特殊要求,由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定额、标准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文件。禁止在编制竣工决算文件时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施工规范和验收评定标准。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省规定的定额、标准为依据,根据当地市场供求情况和建设单位对工期、质量的特殊要求,由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定额、标准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文件。禁止在编制竣工决算文件时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施工规范和验收评定标准。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未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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