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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2022/07/1611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中,违反工商、财政、物价、审计、税务等管理法律、法规的,分别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中,违反工商、财政、物价、审计、税务等管理法律、法规的,分别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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