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着眼于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注重各项实际措施的落实到位。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功能作用,努力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一个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事件,多个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分别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依据法律规定,有多种行政监管、处罚措施可选择时,应从最大限度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建议行政机关采取尽量不减损非侵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实际效果最好的监管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