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01]3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1号文件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切实做好防洪保安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45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