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电瓶车、履带车、试验车、教练车和设计最大时速小于6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等级公路。
禁止学习、实习驾驶员驾驶汽车进入高等级公路。
第七条
汽车在高等级公路上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公里;最高时速高速公路为120公里,汽车专用一级公路为100公里,汽车专用二级公路为80公里。
遇有限速交通标志的,应当遵守交通标志的规定。
第八条
汽车从匝道入口进入高等级公路,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进入后,应当先在加速车道上或者路右侧将时速提高至50公里以上;退出时,应当在出口标志前转入路右侧减速。
第九条
汽车在高等级公路上不准超载;不准掉头、倒车、试车;不准穿越中央隔离带;不准在出入口和匝道上超车、停车。
第十条
汽车在行驶中,不准随意停车。因遇有障碍等必须停车或者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
汽车因故障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并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停在行车道或者路肩上的汽车,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第十一条
汽车在行车道上同方向行驶,必须按下列规定保持行车间距:
(一)时速70公里以下的,行车间距不得少于50米;
(二)时速超过70公里的,行车间距不得少于100米。
汽车在雨天、雪天、雾天、夜间或者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当按照限速标志减速行驶,并在前款(一)、(二)项规定基础上加大行车间距。
第十二条
汽车在行驶中,驾驶员和乘车人应当按规定系安全带;乘车人不准离开座位,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弃物品。
货运汽车在行驶中除驾驶室按定员载人外,其他部位不准载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高等级公路上拦截汽车。公安人员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十四条
在高等级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及其他作业,应当设置安全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着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机械须开启黄色示警灯或者设置反光标志。
禁止作业人员擅自在高等级公路上堆放和丢弃物品。
第十五条
在高等级公路上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或者因严重自然灾害汽车不能通行时,省公安部门与省交通部门协商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关闭部分或者全部路段,并及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