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涉水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所属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县水利质监站)是我县涉水工程质量监管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对全县范围内涉水工程(包括分属水利、国土、财政、发改、农业、移民等部门管理的所有涉水建设项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全县所有涉水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个人,须遵照本办法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水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利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涉水建设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水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相关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建设的涉水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涉水工程质量监督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相关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三)经批准的涉水工程建设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 县内涉水工程竣工验收前,须经县水利质监站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监管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县水利质监站设置站长1名、副站长1名,专职质监员2名。
第八条 涉水工程质量监督员除须具备一般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职称;
(二)有五年以上从事涉水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 县水利质监站可聘请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第十条 县水利质监站依据权限,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涉水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负责受监涉水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三)参与涉水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四)参与受监工程的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提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五)掌握全县涉水工程质量动态,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部门报告。
(六)组织涉水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
(七)承办县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涉水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第十二条 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同意交付使用止,为涉水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涉水工程开工前到县水利质监站办理相关手续,填报《湘阴县涉水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三)参建各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县水利质监站根据受监工程情况,制订涉水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本办法对涉水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涉水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涉水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供应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二)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涉水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涉水工程建设的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执行情况。
(五)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六)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县水利质监站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监督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权限:
(一)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等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二)质量监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执行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结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三)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进行整改;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
(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五)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六)对涉水工程建设资金拨付行使质量监督权,已完成工程必须经县水利质监站核验,确认质量合格后,才能拨付进度款和结算款。
第四章 质量检测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涉水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方可从事涉水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县水利质监站根据涉水工程质量检测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检测,并作出初步判断,发现疑问可委托有资质的涉水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一步检验复核。
县水利质监站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涉水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核查受监工程参建单位的试验室装备、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结果等;
(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
(四)县水利质监站委托的其它检测任务。
第十九条 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水利质监站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对群众反映的涉水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施工质量控制不严和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发出整改通知。业主单位必须组织参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及时回复整改落实情况。县水利质监站对涉水工程质量缺陷进行备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量事故应急处理、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工作,对质量事故处理后的质量评定情况进行核备。涉水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妥善处理的,不能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报相关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要严把项目资金审批关,未经县水利质监站签字盖章确认质量合格的涉水工程,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对违规拨付资金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涉水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签字终身负责制。质量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报相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在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县水利质监站报请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质监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