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小区规划和各专业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和审批、上报。
(三)审查大中型工程项目(包括重点工程)的初步设计;组织制定和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建设工程定额和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对中央、省委托市管和市属投资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监督管理中央省委托市管、市属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
(四)指导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的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审批发证;负责市区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工作;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建筑企业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全市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管理,规范城乡住宅房地产市场;指导、协调房地产开发利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发证;负责经济适用房(包括安居房、解困房)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批、发证;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六)指导和监管全市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
(七)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行业行政管理;监督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执行;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制定本系统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负责国家强制性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贯彻执行。负责建设系统干部职工继续教育及岗位培训。负责对建筑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工作。
(九)负责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开拓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拟订旧城改造发展计划和有关规定、办法等文件以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基建工程建设白蚁防治申报审批;负责白蚁防治企业资质审批发证工作。
(十一)负责县(市)燃气行业的规划、项目审批、验收;指导全市燃气行业及市场、安全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审批发证。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