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0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
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
安全、保密、新闻宣传、信访、督办、政务公开、人大议案与政协提案办理、起草重要文稿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统筹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指导和负责建设系统行业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财务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
负责建设行政法制工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代理及行政处罚听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普及教育工作。
住房发展与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负责拟定住房建设与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规定、办法等文件;编制住房建设与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住房建设、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制定住房建设、房地产开发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业务受理科
负责本局行政职能范围内推出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社会申报事项的接收、受理、核查、呈批(呈报)、办结及申请材料整理移交;督促各项业务承办科室(单位)按规定时限协办相关事项;协调和处理承办业务过程中出现的相关事项。
城乡建设管理科
参与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参与市区城市规划编制;会同文物行政部门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及历史街区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市)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城乡燃气发展规划;负责市区燃气市场的经营和安全管理;指导县(市)燃气市场的经营和安全管理;负责全市新建城市燃气企业和燃气设施改动的审批。
建筑市场监管和科技教育科
负责监督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实施以及查处建筑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合同和工程风险的管理;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建筑行业咨询(中介)等企业资质标准的执行和资质管理及发证;监督指导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组织推动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市管工程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作;指导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辖管的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督执行建设工程定额、工期定额和工程造价技术标准;发布执行建设工程定额及计价规范,组织拟定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监管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参与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工作;指导市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审查全市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监督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执行和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指导监督管理。
监督执行本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以及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处理违反墙体材料改革政策法规的行为;负责对建筑节能产品的质量认证、建筑节能设计认证及节能建筑的质量验收认定;指导监督实施发展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和商品混凝土工作;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指导监督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负责行业注册执业资格报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负责市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的征收和统筹调剂工作;负责协调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理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指导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市管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管;指导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和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私人住房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组织拟定工程质量安全地方性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人员的考核工作;负责全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监督编制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导企业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评优、工程质量评优。
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因公出访报批、政工职称评定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党群(包括:工、青、妇)、社会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建设系统的违章违法问题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局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及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政治学习。
离退休人员服务科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旧城改造管理科
负责指导全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
改造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三旧”改造建设政策;编制市区“三旧”改造建设工作计划和方案;负责市区 “三旧”改造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管理;组织、协调“三旧”改造建设项目的招标、招商;负责对“三旧”改造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协调、督促检查“三旧”改造建设项目的推进情况。
住房改革和保障管理科
研究制定全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和政府城乡保障性住房基金、住房货币补贴金管理规定办法及相关措施;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政府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基金、政府对农村住房建设补助性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房改房上市交易审批及相关工作;负责住房货币分配的审查、审批工作,以及住房货币补贴金的审批、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筹集、管理、营运和归还住房基金、住房货币补贴金,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发行、运用、偿还各类住房债券;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城乡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