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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2022/07/1615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信息交流、社区服务等不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的,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信息交流、社区服务等不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的,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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