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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水务局水务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2022/07/1696 作者:佚名
导读:澄迈县水务局水务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务工程建设活动秩序,确保水务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水务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程序管理 (一)水务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县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二)水务工程项目批准后,应及时组建或明确水务工程项目法人,项目法

澄迈县水务局水务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务工程建设活动秩序,确保水务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水务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程序管理

(一)水务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县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二)水务工程项目批准后,应及时组建或明确水务工程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及法人代表应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对未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由澄迈县水务局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三)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完成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向县政府提出开工申请报告。

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二)项目法人应健全管理机构,配备较固定、专业较齐全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建设工程管理档案,对重点建设工程应派驻现场管理人员。

(三)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水务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带领全体人员完成工程建设任务。项目法人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等级水务建设技术管理经验,并取得规定的技术职称。

三、招投标管理

(一)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水务工程必须实行招投标方式决定施工单位、设计费、监理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都要实行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所需重要设备及特殊材料实行政府招标采购,按县招标办有关规定办理。

(二)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严格按照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由县纪检监察、县检察院、县发改委、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全程监督。

(三)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县水务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实行合同制管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项目要实行监理。工程验收及结算另参详细办法。

四、质量安全管理

(一)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建设项目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各管建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其所属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关责任。

(二)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省质量监督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省质量监督局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每月组织质检、安全管理等人员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检查。

(三)重要部位、隐蔽工程必须由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质量认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必须有质量监督局复查、核定、签署意见。

(四)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半月内完成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编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和三平一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施工应急方案。

五、工程验收及资金管理

(一)水务工程竣工具备验收条件时,工程法人应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好完工验收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完工结算编制、审查、核定工作,按照验收规程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完成验收工作。

(二)经审批的工程初步设计,其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如需修改、变更,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擅自修改设计的,不予验收。隐蔽工程无质检局检测资料的,不予验收。

(三)要按照水利统计的要求,及时编报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的工程建设进度报表,完善工程建设资料,对于报表不及时、资料不规范、弄虚作假等现象,延迟进度款拨付,不予以验收。

(四)进度款拨付实行申请审核制,由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复核、现场管理人员签署意见、财务人员核查、分管领导签名、项目法人代表(局长)批准。

(五)水务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工程结算时按规定扣除5%的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限由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但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六)水务建设资金的管理要严格执行水务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由县会计中心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项目法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罚则

(一)项目法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损失5万元以下,取消其负责人资格,降低职称聘任级别、并处于一定款额罚款。超过5万元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施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水务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罚款、限制其参与本县水务工程建设活动时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澄迈县水务局

二0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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