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资金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7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连政发〔2004〕35号)、连云港市物价局、连云港市财政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连价服〔2019〕6号)等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必须依照本办法交纳市政配套费。
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参照建制镇市政配套费标准执行。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般新建项目按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费;一般改建和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费。构筑物按占地面积75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费。
建制镇规划区域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沿街建筑的个人按照30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费。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减半征收市政配套费:
(一)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民办学校等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事业项目;
(三)地方财政预算资金部分拨款的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事业项目。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市政配套费:
(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二)部队营房及军用设施;
(三)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用房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
(四)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政府投资的安置房(通过市场化运作的除外);
(五)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全额拨款的非营利性建设项目;
(六)工业生产性项目;
(七)生态环保类项目;
(八)农民在建制镇范围内经规划批准的自建或代建住宅。
第七条县行政审批局根据建设单位申报的建筑施工图核算建筑面积,并出具市政配套费收费清单。建设单位应按照收费清单交纳市政配套费,不得拖欠,不得冲抵。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县行政审批局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开工前有关手续。
第八条征收市政配套费要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及标准严格足额及时征收到位。针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五项的项目须由县财政局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县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积极做好市政配套费征收工作。
对没有办理市政配套费手续的建设项目,县行政审批局不予受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市政配套费的,县住建局不予受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申请,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第十条征收市政配套费实行公示制度,征收具体建设项目市政配套费时应在收费场所公示项目情况、政策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数额及交费期限等内容,征收市政配套费须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征收的市政配套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政配套费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市政配套费征收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县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