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872号)的要求进行制定的。
本标准在总结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DLGJ 118-1997《火力发电厂可行性报告内容深度规定》使用经验基础上,结合目前我国对火力发电厂项目前期工作的要求编制的。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DLGJ 118-1997《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废止。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电力规划设计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