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对《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作了部分修改,修改后的文本关于热电联产的热电比规定如下:
(1)单机容量在5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100%;
(2)单机容量在50兆瓦至20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50%;
(3)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抽汽凝汽两用供热机组,采暖期热电比应大于50%。
热电比=供热量/供电量×3600千焦/瓦时)×100%。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包括:燃气轮机 供热余热锅炉、燃气轮机 余热锅炉 供热式汽轮机。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应符合的指标为:
(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55%;
(2)各容量等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的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