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下工程施工或作业必须编制施工作业规程:
1.采煤工作面回采作业;
2.综采工作面和单项大型机电设备(设施)的安装(为矿井、矿井一翼或一个采区服务的胶带运输机、排水设备、供电设备的安装,主副提升机更换首尾绳、罐笼、箕斗);
3.综采工作面的回撤;
4.系统独立的单位工程;
5.大型硐室的施工(为矿井及一个采区服务的绞车硐室、采区变电所及泵房等);
6.采煤工作面底板注浆改造工程;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重新编制作业规程:
1.地质条件和围岩有较大变化;
2.改变了原巷道规格和支护形式;
3.改变了原施工工艺和主要工序安排;
4.所施工的单位工程供电系统、运输系统、通风系统等发生较大改变时;
5.原作业规程与现场情况不符,失去可操作性;
6.开拓巷道及施工时间超过一年的其它单位工程,以一年为一个单位工程编制作业规程并审批后执行。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对原作业规程进行修改或编写补充措施:
1.现场地质条件与提供的地质说明书不符;
2.现场局部地段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施工工艺;
3.采煤工作面以及两巷巷道支护的支护方式、支护强度需要进行变更;
4.发现作业规程有遗漏的;
5.《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的其他需要修改补充的内容。
(四)以下工程施工或作业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巷道开口施工;
2.小型硐室的施工;
3.采煤工作面过断层(落差大于或等于1m)、过破碎带、过老巷、过冒顶区、过应力集中区、过特殊构造带或复杂地质带、处理冒顶、片帮、托顶煤或伪顶开采、瓦斯异常、透水、遇到顶底板松软、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
4.掘进巷道贯通、过断层(较大断层,需挑顶拉底)、通过复杂地质带、瓦斯异常、透水、穿越(跨越)巷道、挑顶、扩帮、拉底、铺设轨道、施工临时水仓、绞车窝、巷道修复以及支护方式的改变;
5.井下机电运输设备及其辅助设施(材料)安装、回撤;
6.井下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及能够产生引发易燃、易爆物品燃烧、爆炸热能的设备;
7.井下进行电焊、气焊、气割,使用射钉枪、电锤等作业;
8.井下进行探放水工程施工及作业;
9.通风设施的构筑施工;
10.通风系统调整;
11.巷道瓦斯排放、恢复通风;
12.串联通风;
13.井下有计划大面积停电后恢复供电;
14.井上下供电、排水、提升、运输、压风系统的大型检修及井上下各类设备的检修;
15.应急预案演练、反风演习;
16.试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17.作业规程有关规定不具体或未包括的内容;
18.施工现场地质条件、施工方法、支护形式发生变化,与作业规程不符;
19.《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要求的其他需要编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