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会审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1)本管理办法中所有的作业规程必须由相应科室组织进行会审。大型机电设备安装作业规程生产科、调度室煤质的人员不参与审批(不含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采煤工作面底板注浆改造作业规程生产科采(掘)专业、调度室煤质、机电科运输专业不参与审批;其余作业规程8个科室均必须参与审批。
(2)井下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内容按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由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通风队、分管领导、总工程师进行会审,最后要经过矿长审批。
(3)大型机电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由机电科组织进行会审,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矿长、总工程师审批。
(4)应急预案演练、矿井反风安全技术措施由相关科室组织会审,相关科室及矿领导进行审批。
(5)掘进巷道贯通,较大的巷道修复工程,采掘工作面过构造带,采煤工作面初采、收尾,通风系统调整、瓦斯排放、恢复通风、串联通风,井下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科组织会审,生产科、安检科、调度室,副总工程师(采掘副总工程师参与采掘类措施审批、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参与通风安全类措施审批、地测副总工程师参与探放水类措施的审批)、总工程师进行审批。串联通风措施监控中心要参与审批,排放瓦斯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要参与审批。
2.不需组织会审的安全技术措施
(1)井下使用射钉枪、电锤、刷漆由机电科、安检科、机电副总工程师(无机电副总时由机电矿长审批)审批。
(2)一般性的机电设备检修、一般的机电设备安装等由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审批。
(3)其余安全技术措施由相应科室、安检科、相应副总工程师审批(无机电副总工程师时由机电矿长审批)。
3.作业规程及需会审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或由总工程师委托分管副总工程师主持,会审意见必须打印,统一编号,严禁出现手写稿,参加会审人员要统一签字,签字日期要统一,严禁在会审意见下标注会审单位及人员姓名,并将会审意见附在作业规程正文前页。会审完毕的。
作业规程由编制人对会审意见逐条进行落实,并提出落实意见,经总工程师和分管矿长签字后方可实施,总工程师或分管矿长出差期间可由矿长指定的分管矿领导代签,总工程师或分管矿长返回工作岗位后2天内应补签。
不需会审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牵头科室分管负责人主持,特殊情况,分管负责人缺席时可由科长指派,由相应科室审批完后由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矿长审批,副总工程师、分管矿长审批签字后方可实施。
4.审批规定
(1)需会审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由相关科室按规定的时间提前一天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具体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下午进行。牵头组织科室通知参审人员时,必须说明会审题目、具体时间及地点,参审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迟到一次罚款50元,缺席一次罚款100元。
(2)参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审批,否则由此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开工者,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并视责任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3)审批人员(包括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亲自签字,不得找人代签,否则出现一次,罚相关责任人500元。
(4)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一旦由于审批不严密而导致事故者,将根据划分的科室负责审批内容与职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审批人在相应审批的内容每页上签字备查(包括附图),如审批人员未按照规定执行签字备查手续,每处按1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5)审批意见由分管副总把关审核,各部门将意见集中到生产技术科或机电科归纳分条目列出,并由生产技术科或机电科负责打印,份数同作业规程数目一致,且必须和作业规程一起装订。同时作业规程和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将技术及安全措施贯彻要点书面写出来并附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前面便于进行贯彻。
(三)参加审批人员资质
1.作业规程及需会审的安全技术措施
总工程师、分管矿长、分管副总、安检科科长(或分管副科长、主任工程师)、调度室分管煤质、监控中心主任(或技术负责人)、机电科分管机电、运输副科长(或分管该业务的主任工程师、业务主管)、生产技术科分管地质、通风、采煤、开掘副科长(或分管该业务的主任工程师、业务主管,采煤、开掘只参与相应专业的作业规程会审)、劳资科科长(或分管副科长)、供应科科长(或分管副科长)、企管科科长(或分管副科长)、施工单位队长、技术负责人参加,综采工作面的安装与拆除规程要有相关施工单位机电副队长参加。
2.不需会审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相应科室分管该业务的业务主管及以上人员审批。
3.牵涉到矿井重大安全事项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总工程师或矿长签字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