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开工后,每月由生产技术科或机电科组织有关科室相关人员对作业规程进行一次复查,对出现因地质条件变化、生产系统变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主要机电设备设施使用情况发生变化或工程移交其他单位等情况时,牵头科室要对出现的问题及注意事项以书面形式报总工程师签字后通知区队。相关区队对作业规程中需修改、补充和完善的内容由区队技术负责人负责落实,并进行贯彻和执行,同时对修改后的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送相关单位备存。
(二)作业规程复查必须形成复查意见,复查意见填写在《作业规程复查意见表》(见附件8)上,并由参加复查人员及矿总工程师签字后,由牵头组织科室负责送达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对复查意见进行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