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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关联规定:注释应用本图书目录

2022/07/1646 作者:佚名
导读:法律要点导读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物业管理定义] 应用1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3 应用2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不包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的,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3 第三条[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 第四条[物业管理发展的途径]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定义及权利] 应用3物业服务企业侵害业主权利的行为/7 第七条[业主的义务]

法律要点导读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物业管理定义]

应用1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3

应用2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不包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的,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3

第三条[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

第四条[物业管理发展的途径]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定义及权利]

应用3物业服务企业侵害业主权利的行为/7

第七条[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业主大会代表业主合法权益]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方式]

第十一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应用4委托人主动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限制/11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及决定]

应用5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13

应用6物业公司有义务公布出租经营公共区域的收支项目/13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会议类型及其启动方式]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及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应用7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向物业公司提起诉讼/15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制度及其成员资格]

应用8业主委员会要经房产局备案确认/16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限制]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应用9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19

应用10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20

第二十二条[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三条[关于对临时管理规约的说明义务以及承诺遵守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应用11 招投标不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唯一方式/23

第二十五条[买卖合同内容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应用12解除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原物业公司拒不交接的处理/25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或者共用的物业]

应用13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或者共用的物业/25

第二十八条[共用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二十九条[物业承接验收时应移交的资料]

应用14物业承接验收时应移交相关物业管理资料/27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用房]

应用15 开发商应当向小区业主大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27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

应用16建筑工程质量有缺陷时各单位之间的责任界定/28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性质、资质]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

应用17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形成的事实物业合同关系有效/3l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应用18业主在小区内受伤的责任界定/32

应用19小区突然停电的责任规定/32

应用20物业公司因第三人侵权的赔偿责任/33

应用21业主房屋内物品被盗,物业公司的责任/33

第三十七条[物业验收和资料移交]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和用途]

第三十九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应用22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公司应当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业委会/34

第四十条[专项服务业务的转委托]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

应用23 业主在接受物业服务后应当支付相应物业管理费/36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费交纳]

应用24业主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37

应用25物业使用人不交物业管理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37

应用26 已取得房产证但尚未接收房屋,应交纳物业管理费/38

应用27 已接收房屋但未实际入住,应交纳物业管理费/38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监督]

第四十四条[业主特约服务]

第四十五条[公用事业单位收费]

应用28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收供暖费/40

第四十六条[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报告]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防范义务及保安人员的职责]

应用29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防范义务/41

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关于物业管理的投诉]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改变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用途的程序]

应用30业主不能擅自占用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44

第五十一条[公共道路、场地的占用、挖掘]

第五十二条[公用事业设施维护责任]

应用31 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的划分依据/46

第五十三条 [关于房屋装饰、装修的告知义务]

第五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十五条[对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经营的收益]

应用32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应属全体业主所有/49

应用33小区内发布广告的相关规定/50

第五十六条[责任人的维修养护义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

第七章附则

关联规定

实用附录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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