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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门贯彻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简介

2022/07/16328 作者:佚名
导读: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当前产业政策,是加强宏观调控,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国家资源,贯彻治理整顿方针,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物资工作必须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的产业政策。现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要求,结合物资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按照产业政策合理配置物资资源。要坚决贯彻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择优供应、抑长促短的原则,把计划内外的重要物资资源合理配置到符合产业政策要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当前产业政策,是加强宏观调控,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国家资源,贯彻治理整顿方针,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物资工作必须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的产业政策。现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要求,结合物资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按照产业政策合理配置物资资源。要坚决贯彻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择优供应、抑长促短的原则,把计划内外的重要物资资源合理配置到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产业和产品生产上去。要大力支持农业和适销对路的人民生活必需的轻纺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优行供应能源、交通、邮电、国防军工、短线原材料、地质勘探等国家重点生产建设和重点科研任务的需要,特别要优先供应国家大中型骨干企业的需要。对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限制或停止生产的产业和产品生产,都应严格限制或停止各类物资的供应。

二、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序列和合理配置物资资源的要求,制订钢材、有色金属、木材、化工轻工产品、建筑材料、煤炭、机电产品等重要物资的分配供应序列(附后),各地区、各部门应按供应序列规定的原则制订实施细则,组织物资供应。

三、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要优先保证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和国家上调产品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燃料和重要装备。要保证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物资。保证国防军工所需物资。要支持农业、农用工业和市场紧俏的轻纺产品生产、出口援外、扶贫救灾的需要。地方掌握的计划物资,要优先安排好农业和经工市场的需要。

四、物资部门自行组织的物资,主要应用于弥补计划分配不足。要优先保证本地区、本部门重点生产建设的需要。

五、进入生产资料市场交易的重要物资(目录附后),要实行倾斜销售。要通过公布限制销售方向、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手段,引导市场物资流向产业政策要求发展的产业和产品的生产建设。

六、限制不合理的物资消费,降低物资消耗。对已明令淘汰的产品,应停止供给原材料;对质量差、消耗高的产品,经生产主管部门核实,要限制或停止供应物资。各生产主管部门要根据新的经济技术条件,修订物资消耗定额,严格考核制度。推广物资节约代用和节能降耗的新技术、新工艺,堵塞“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

七、落实计划资源,为贯彻产业政策提供物资保障。按国家要求,各有关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坚决保证国家分配计划的落实和订货合同的完成;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企业为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和上调产品任务所需的主要生产条件。企业没有完成国家调拨计划和国家订货合同的,不准自销。对不按计划提报资源,不按国家上调计划接受订货和供货的生产部门和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国家合同订购的重要机电产品,有关生产企业要接受订货,保证履行合同。

八、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加强对企业自销重要物资的引导和管理。为保证重点生产建设和科研的需要,物资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生产企业,从企业自销产品中划出一部分组织产需衔接,实行定点定量不定价(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供应。对专用性强的协作配套物资,由物资部门或主管部门组织供需双方协商订购,引导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

九、物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发资源,提高有效供给能力。开发的资源,应是符合产业发展序列要求的短线物资,不得向长线产业或非重点支持的产业投资。

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审核和组织重要物资进出口。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对重要物资进口配额的审批。进口物资主要安排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国内紧缺的重要原材料。对国内紧缺、尚需进口的物资,如钢材、铜、铝、生铁、铁合金、废钢铁、焦炭、原木、苯类产品以及其他规定限制出口的产品,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出口。

十一、对重点生产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配套承包供应。物资部所属物资供应公司和按规定承担供应任务的主管部门供应机构,要在各自的供应范围内,会同生产主管部门确定一批重点用户名单,对其所需重要物资实行配套承包供应和包保供应。物资部各专业公司要支持、协助各物资供应公司搞好重点用户的供应工作。地方各级物资部门,要根据当地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具体要求,会同生产主管部门确定一批重点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配套承包供应。

十二、农村的物资供应,要优行供应农业和中小农具生产的需要,尤其是粮、棉、油、糖的生产需要。对乡镇企业的物资供应要区别对待,支持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和为大企业配套生产、出口创汇的企业,对消耗高、产品质量差、污染严重的企业,要限制或停止供应物资。

十三、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物资流通领域各类物资供销单位。包括物资部门所属物资企业,有直属直供业务的主管部门按物资体制改革方案承担供应任务的供应机构,以及其他合法的物资经营单位。

十四、各级物资部门和有关生产主管部门对所属物资公司要制定贯彻产业政策和具体要求。可设置重点产业供应销售率、重点企业供应保证率、重点建设承包供应完成率等指标,对物资企业贯彻产业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十五、各级物资部门和有关生产主管部门对贯彻本《实施办法》,要加强领导,指定专人分工负责,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措施,协同动作,强化日常调度和现场服务,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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