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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工作职责

2022/07/16150 作者:佚名
导读:(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城市管理(含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起草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拟订玉林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方面的管理标准,并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监督。   (二)参与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道路、排水、桥梁、路灯、排涝泵站、公交亭、路名牌、园林绿化、公园等城市管理方面规划。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城市管理(含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起草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拟订玉林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方面的管理标准,并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监督。

  (二)参与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道路、排水、桥梁、路灯、排涝泵站、公交亭、路名牌、园林绿化、公园等城市管理方面规划。

  (三)负责拟订玉林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建设、管理、维护计划和城市建设管理经费、专项整治经费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使用。

  (四)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环境卫生科研与监测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处置、粪便处置、餐厨垃圾处置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负责城市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清运、处置企业资质的核定。负责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五)负责城市道路、排水、桥梁(涵)、照明等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参与市人民政府组织的市政工程设施发展规划的编制,提出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负责履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管护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雨水和雨污合流排水设施、路灯(景观照明)及其配套设施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六)负责园林绿化方面的行政职责和行政审批职责,依法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工程设计方案绿地率达标等事项。

  (七)负责玉林城区建成区范围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影响改变水资源、生态环境等特殊活动审核,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批准,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同意,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同意等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工作。

  (八)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市政公用管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等执法权。

  (九)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商品交易市场外、店面、居民小区以外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等执法权。

  (十)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外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等执法权。

  (十一)负责玉林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等执法权。

  (十二)负责玉林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等执法权;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越批准的矿山范围采矿;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等执法权。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对违法勘查、越界勘查的处理工作。

  (十三)负责玉林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将废油和其他含油废物(包括潲水油),排入下水道或者随意倾倒;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切割、敲打、锤击,露天装卸或者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喷漆或者屠宰、水产品加工、生物发酵等产生环境粉尘、恶臭污染的活动;违法建设产生油烟、振动污染的饮食业、娱乐业经营场所和产生恶臭污染项目;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等执法权。

  (十四)负责市本级智慧城管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智慧城管系统建设、运行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承担上级交办、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六)负责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的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负责组织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查、培训、考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信访复议、应诉等工作。

  (十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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