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负责拟订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工作制度;草拟有关综合性文稿;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学习、保密、档案、对外联络和接待、保卫、机关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负责综合协调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统筹协调和检查督促直属单位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双拥、精神文明、扶贫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党组抓好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和考核工作;负责干部的选拔考核、档案管理和后备干部工作;办理公务员和有关人员的录用、配备、考核、奖惩及职称、职级、岗位确定工作;负责制订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干部的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承办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绩效考评工作。
(三)市政市容科。负责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相关工作;参与编制和拟订市政工程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已建成的市政工程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提出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空间环境的美化管理意见;负责城市景容、物貌,沿街门面和临街建(构)筑物容貌以及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临街建筑物装饰灯光的指导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负责城区管辖范围内市政工程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政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设计、竣工验收、移交、接管等工作;负责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协调、监督;负责工程技术档案归集;负责管辖范围内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局行政审批工作;负责乡村建设方面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履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管护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雨水和雨污合流排水设施、路灯(景观照明)及其配套设施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政策法规科。组织起草城市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重要文件和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的审核;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行政裁决的统计上报工作;承办行政处罚申诉、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负责执法人员执法业务培训和执法资格认证工作及证件发放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局重大及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审理和督办;负责普法和法制教育及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宣传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信息调查研究、资料收集和情况分析;负责承办局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管理监督科。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执法工作的检查、监督和业务考核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工作;负责纠察、处理执法人员违反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负责信访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投诉和“12319”城管热线工作;制止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行为;组织、协调、督查相关领域的综合执法专项行动和上级重大活动;负责局系统安全生产、社会综治维稳工作。负责智慧城管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网络舆情监控、舆情处置及网络评论等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信息采编报送工作;负责有关“两代表一委员”建议意见和提案办理答复工作。
(六)计划财务科。负责局机关和局系统的财务、计划、统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资金和机关经费计划,并对经费使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局系统资金的管理和指导;负责汇总局系统有关统计和财务决算;承担预决算编制、预算内外资金收支及专项资金管理;负责城市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有关项目、价格的申报工作;会同有关科室办理局系统建设维护项目立项的审查和审批;指导局系统财务、计划、统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审查直属单位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对直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审计管理;负责组织培训财务会计、计划、统计人员;负责各类装备计划、配备、保养、更新等工作;参与经济活动决策及重要经济合同拟订。
(七)无害化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粪便、建筑垃圾、餐厨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工作;负责重大环卫设施设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建设、运营;参与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处置的规划;拟订建设、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道路扬尘防治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负责市本级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清运、处置企业资质的核定。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