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和自治区行政审批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决定。
(二)组织市直各职能部门和中直区直部门为社会公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咨询、办理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确认登记等政务服务及其他公共服务,组织政府采购、建筑项目招投标和产权交易等机构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并进行规范和监督。
(三)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对部门、机构窗口授权是否充分进行审查;对部门、机构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对象、范围、申请材料和办理权限、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时限进行审查。
(五)对进入或者退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依法决定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执行。
(六)协调和监督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并联审批或指定部门、机构窗口牵头组织并联审批,适时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
(七)对下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协调。
(八)对各部门、机构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部门、机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九)受理申请人对部门、机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对有过错责任的部门、机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十)指导、监督全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一)对下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
(十二)承办玉林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