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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简介

2022/07/16114 作者:佚名
导读:2016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我部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进展。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016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我部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进展。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纲要》印发后,我部负责同志迅速作出批示,要求抓紧落实,并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纲要》要求及相关重点任务。在全面梳理我部法治政府建设职责基础上,结合环境法治工作实际,印发《环境保护部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细化主要举措,明确部门责任,严格工作时限,提出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2016年9月,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就〈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的通知》,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根据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第八次会议精神,对我部现有27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重新梳理和论证。在已取消、下放和调整6项行政审批事项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同意取消2项行政审批事项,待相关法律修改后向社会公布。二是根据国务院文件和相关法律,取消“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审批”“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联合核发”“对环境保护部负责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预审”“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审批”“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危险废物转移跨区(不跨省)审批”等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2.推进投资审批改革。 在不降低环境准入门槛前提下,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一是改进重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方式,下放审批权限,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批不跨省重大铁路项目;二是加快审批进度,截至2016年底,我部负责审批的19个铁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批复16个,已批复的20个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平均用时仅为法定时限的1/2;三是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水土保持方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等前置审批程序,将约占全国建设项目50%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极大地减轻了企业负担;四是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细化备案制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五是全力开展环评机构脱钩改革,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国环保系统358家环评机构分三批全部完成脱钩,其中179家通过自然人出资设立公司或整体划转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形式完成脱钩,其余179家取消或者注销了环评资质。

3.开展职业资格认定改革。 进一步研究规范我部职业资格管理。一是简化民用核设施核反应堆操纵执照换照申请审批流程,在技术审评基础上直接由我部审批,不再需要民用核设施核反应堆操纵人员核准委员会审核;二是优化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将开放注册时间由每年2次增加到每年4次。

4.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按照国务院减负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求,完成我部系统涉企收费、涉企保证金自查清理规范和情况报告。一是根据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的要求,改革考试类收费管理模式,向社会公告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注册环保工程师等3项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二是部本级停止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印发《关于规范环境监测与评估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督促各地规范监测、评估等收费行为。

5.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一是积极落实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中介服务事项,印发《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和监测工作改革方案》;二是改进取消中介事项后的服务,建立并发布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单位名单库,由纳入名单库的单位承担我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工作;三是向财政部争取1.4亿元资金,专项用于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编制和技术审查,以保障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四是取消“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技术审查”1项技术性服务。

6.规范优化内部审批流程。 一是约束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期限。截至2016年底,共精简“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4项审批事项的6个审批环节;压缩“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等3项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间共41天;减少“民用核设施操纵员执照核发”等3项审批事项的7份申报材料。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程序规定(2016年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平均用时32天,比法定时限提前28天;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平均用时22天,比法定时限提前8天。2016年受理的43112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按时办结,实现审批时限“零超时”,提前办结率达66.66%。二是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评资质管理相关职责的函》,将环评资质日常管理技术性事务全部委托我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

三、强化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

1.加强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 一是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出台22项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编制有关分工方案,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后实施;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与重点企业。二是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编制完成《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三是推进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成立全国土壤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小组,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经国务院批准印发实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启动土壤详查;编制《“十三五”土壤环境监测总体方案》和《土壤环境监测国控点位布设方案》,开展土壤环境监测。

2.改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一是着手构建排污许可制度法规体系。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研究起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实施。二是大力完善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印发《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建立13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机制。三是印发《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火电和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推动火电和造纸两个行业的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工作。

3.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组织修订《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加大重点领域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制定《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意见》,加强对地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检查指导,升级改版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推动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

4.强化环境保护督察。 在河北省开展环境保护督察试点,组织开展第一批对内蒙古等8个省(区)、第二批对北京等7个省(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共受理群众举报3.3万余件,立案处罚8500余件、罚款4.4亿多元,立案侦查800余件、拘留720人,约谈6307人,问责6454人。全国有21个省(区、市)党委、政府出台省级环保督察方案,20多个省(区、市)成立省级环保督察机构,河北、山西、安徽、福建、四川、贵州、新疆等省(区)启动对地市党委和政府的督察工作,形成了中央和省级两级督察体制。

5.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通过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推动各地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已有24个省(区、市)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21个省(区、市)出台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文件。加强对各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处理情况审核基本程序和要求》。

6.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一是起草完成《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并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组织吉林等7省(市)人民政府编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印发实施。二是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面向社会推荐第二批共17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推动有关地方政府对重特大环境事件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工作。

7.依法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2016年,直接调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60起,其中重大事件3起、较大事件3起、一般事件54起。第一时间派员赶赴现场对12起重大及敏感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指导督办,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四、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1.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一是配合立法机关制修订环境保护税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4部环保法律,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二是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修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等5部环保行政法规。三是制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5件部门规章。四是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全面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1983年以来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发布《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10件部门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印发《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7年6月底,我部现行有效规章87件,规范性文件400余件。

3.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长效机制。制定《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审查办法》),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纲要》合法性审查规程和公众参与要求,明确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4.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论证。一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依照《审查办法》,完成百余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二是强化上报党中央或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论证。对《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政策性文件进行合法性论证。

五、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制修订《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关于完善部(常)务会议机制的通知》,充分发挥部(常)务会议决策机制作用,加强议题计划统筹,提高科学民主决策质量和效率,推动重要决策部署及时落实。作出重大决策前,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相关部门、地方环保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等方面意见建议;必要时,组织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或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进行论证。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必经程序,做到未经调查研究不决策、未经专家论证不决策、未经集体讨论不决策。

2.建立法律专家咨询工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要求,向司法部申请组建了公职律师队伍。出台《环境保护部法律顾问工作试行方案》,规定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权利义务、业务范围和工作机制,要求法律顾问为我部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重大合同、涉法涉诉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家咨询作用。

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改革行政执法体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后,与中央编办共同受理备案河北省、重庆市报送的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实施方案。重庆市、河北省先后印发实施方案,并全力推进实施。

2.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定《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指导地方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规范行政执法。

3.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一是加强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和使用。各地按照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并强化移动执法系统和“双随机”抽查系统结合应用,实现执法过程“留痕”。二是深化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建设应用。每年对具备安装条件的新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全面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进行联网。三是启动环境监管执法平台建设。将各地污染源基础数据、执法人员信息和现场检查信息实时接入平台,实现可视化,实时显示全国各级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工作状况,并对汇总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和初步分析应用。四是初步建成全国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各省环保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按月向社会公开各地执行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情况。五是联合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31个部门,签署《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对环保领域违法失信单位和人员,由有关部门联合实施限制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融资行为,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等惩戒措施。持续将我部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企业环境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联合惩戒。

4.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发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填报信息系统,组织各地填报。开展全国环境行政处罚案卷集中评查活动,每省份抽取环境行政处罚案卷3件,严格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指南》规定的评查内容和评查程序进行案卷评查,强化对地方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5.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深入落实《全国环境监察系统2015-2017年干部教育培训实施方案》,采取分级分类培训方式,三年内在岗的全国所有环境监察干部至少参加一次集中脱产岗位培训,通过考试后申领或更换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实现执法证件的依法申领、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要求各地开展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清理活动,严禁不符合条件持有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共注销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8230个。

6.强化环境执法。2016年,全国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37836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24706份,罚没款数额总计663270万元,分别比2015年增长34%、28%和56%。随着环境保护法相关配套办法进一步实施,全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及涉嫌污染犯罪等五类执法案件数量大幅增加。2016年五类执法案件达22730件,比2015年上升93%。各地完成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共清理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65.57万个,按照“三个一批”(淘汰关闭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完善备案一批)原则进行了分类处理:淘汰关闭12.37万个,占18.9%;整顿规范26.68万个,占40.7%;完善备案26.52万个,占40.4%。

7.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加强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沟通与协调,大力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通过共同挂牌督办案件、联合开展专项行动、联合培训等方式,建立健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联动机制。

七、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

1.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许可事项数据报送及网上审批系统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在线审批系统。完成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网上审批试点。取消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省级环保部门预审工作。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申报系统,实现网上受理。

2.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规范投诉举报机制,建设全国“12369”环保举报管理平台,整合“12369”电话举报、网上举报和微信举报等渠道,支持地方根据实际选择直接登录联网进行操作。印发《关于开展全国“12369”环保举报数据联网工作的通知》,部署举报联网工作,实现全国举报信息整合和数据互联互通。丰富网上举报自助查询、实名验证和匿名举报等功能。官方微信“环保部发布”开设“专项督查在行动”“聚焦环保一线”“打好蓝天保卫战”“中央环保督察”等一系列专题,促进环保执法走进公众生活。

3.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对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在实施前召开新闻通气会,及时发布权威解读,便于地方环保部门、企业、公众知晓和遵守执行。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办理依申请公开工作中,严格遵守程序、时限,主动向申请人、第三方讲解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依法行政、高效自律形象,传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治观念,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八、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

1.加强环境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2016年全年依法办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116件,行政应诉案件47件。对影响重大的案件开展实地调查、专家论证、集体商议,提高办案质量。通过行政复议,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规范执法和依法履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印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妥善做好行政应诉各项工作。

2.推进环境风险防范。开展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专项执法检查,调度全国垃圾焚烧发电等项目建设情况,加强对现有项目环境监管,审慎开展新建项目环评,指导地方依法推进项目建设。专门部署汛期环境安全保障工作,妥善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环境事件。

3.完善环境信访工作制度。 印发《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对群众反映频率较高的问题,明晰环保部门、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受理范围;对属于环保部门受理范围的,明确各类问题的法定处理途径。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指导督促省级环保部门出台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实施意见或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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