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英文名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ngineer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管理。
第五条 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的单位,应配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第六条 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共同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