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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内容解读

2022/07/16138 作者:佚名
导读:《细则》规范了专家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分为正文部分和5个附件。正文部分是一般性规定;5个附件分别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要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方案(参考模板)》。 《

《细则》规范了专家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分为正文部分和5个附件。正文部分是一般性规定;5个附件分别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要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方案(参考模板)》。

《细则》针对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空气污染、土壤与地下水、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生态系统和其他环境损害鉴定等7个鉴定类别,分别提出鉴定机构和人员登记准入的具体要求和条件,确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高资质、高水平;《细则》以鉴定人专业能力评价为核心,进一步明确了鉴定人相关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等要求,以及环境损害各个鉴定类别的执业范围、鉴定人学历或职称专业目录、鉴定人专业能力所涉及的领域等,既适应了当前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精细化、专门化的需要,也是落实司法鉴定人独立负责制度的具体体现。《细则》还进一步强化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中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如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共同研究解决专家评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的业务水平等,有利于进一步形成管理合力,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管。

《细则》既为专家评审工作提供了明确依据,又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细则》的出台,对于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力水平,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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