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级环境监理机构对下级环境监理工作负有指导、培训和检查监督的责任。
2.下级环境监理机构必须积极参与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
3.下级环境监理机构每年12月底前应向上一级环境监理机构报告本年度辖区环境监理工作的全面情况。
4.上级环境监理机构对下级监理工作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不能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的责令其改正,直至报请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收其部分环境监理权限。
5.上级环境监理机构对下经监理机构中不适宜从事环境监理工作人员,可建议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调离监理岗位。
6.下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聘任监理人员须经上一级监理机构审查同意,下级环境监理机构负责人任免须征求上一级环境监理机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