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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监察监察对象

2022/07/16121 作者:佚名
导读:环境行政执法监察的对象,通常限于作为外部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行政执法监察的内容,就是指实施环境行政监察的事项或者业务的范围,亦即环境行政执法监察机构在法律上所承担的具体职责。环境行政执法监察的内容,因不同类别环境行政执法监察机构的职能、性质、任务等的不同相应有所不同。下面分别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内容、水行政监察的内容、土地监察的内容作简要阐释。 (1)环境保护行政

环境行政执法监察的对象,通常限于作为外部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行政执法监察的内容,就是指实施环境行政监察的事项或者业务的范围,亦即环境行政执法监察机构在法律上所承担的具体职责。环境行政执法监察的内容,因不同类别环境行政执法监察机构的职能、性质、任务等的不同相应有所不同。下面分别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内容、水行政监察的内容、土地监察的内容作简要阐释。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察的主要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设立的环境监察部门“作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下属机构,主要从事程序性的执法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的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人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执行各项环保政策、制度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它们的主要任务是三查二调一收费”四。所谓“三查”,就是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三同时”和污染源限期治理执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所谓“二调”,就是调查污染纠纷和污染事故并参与处理;所谓“一收费”就是指依法征收排污费,并对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2)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监察的主要内容。根据《水政监察工作条例》第9条的规定,并根据水政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水行政监察机构实施水行政监察的主要内容或者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是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三是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四是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五是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六是受水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办理行政许可和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监察的主要内容。关于土地监察,各个地方多制定了政府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对于监察职责或者内容的规定基本大同小异。例如,2004年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在第2条对土地监察作出界定之后旧,在第8条规定:“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一)保护耕地和开垦荒地情况;(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和建设用地的审批、征用及使用情况;(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情况;(四)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情况;(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六)土地权属登记和发证情况;(七)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复垦情况;(八)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事项。”再如,1997年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9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职责是:(一)监督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三)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四)受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五)监督检查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六)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与土地有关的案件及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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